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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廉政三分钟:《纪委提醒您》——第十五期(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0类交通违法行为需通报纪检监察机关追责)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02 13:06:26      浏览量: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0类交通违法行为

需通报纪检监察机关追责 

    2016年7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将被调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此项举措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表率的监督和要求,在制度和规矩面前,党员干部无疑又多了一道“紧箍咒”。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将被通报?按照规定,对实施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后会面临什么后果?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作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是一项基本要求,而且在标准上要严于一般群众,这是党纪必须严于国法的必然体现,也是我们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题中要义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纪的笼子要比国家法律的笼子眼儿更小、执行更严。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双重约束,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时时处处当好表率、做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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