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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体系
济南明水眼科医院政务公开制度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2-10-13 16:01:48      浏览量:

  第一章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公文类政务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公文类政务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文的草拟科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第六条 公文类政务信息公开属性审核机构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科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机构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科室(单位)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 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条公文签发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一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行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单位简介类。部门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以及便民服务电话等。

  2.政策规章类。医疗卫生行业政策、法律、法规;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3.服务指南类。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等。

  4.收费处罚类。收费及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缴费办法等。

  5.监督投诉类。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

  6.突发应急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救援、重大疫情信息等。

  第四条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政务公开公示栏,明示部门工作职责和服务承诺;

  2.制作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分布示意图;

  3.通过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医院网站发布;

  4.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

  5.采取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会、听证会及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六条 申请人有权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1.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2.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

  3.依据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和申请内容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

  (二)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除可以及时予以答复的外,应当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提供书面答复,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本系统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拟定公开的内容并提出政府信息属性的意见;

  (二)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三)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

  (四)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 交有关部门审批或确认。

  第五条经信息发布机关审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

  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对个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公开 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信息发布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由监察、保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发布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开前审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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